巴环(9)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巴彦淖尔市祝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001
法人:谭文虎
地址:磴口县工业园区
2025年3月6日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西部直属队对我县工业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新安装一台3吨导热油锅炉,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等为凭:
1.2025年3月1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对巴彦淖尔市祝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新安装一台3吨导热油炉未办理环评手续。
2.由企业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设备付款转账凭据2份,购买设备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巴彦淖尔市祝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潭文虎,授权人为马尚成。
3.2025年3月1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执法人员(马美兰执法证号05100715040:刘冬梅执法证号05100715032)、证明对此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4.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9)责改【2025】1号;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9)罚听告【2025】1号,送达回证各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公司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限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总投资额 3%以上,不足 4%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9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后附)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