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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5-23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县分局 编辑:杨娇 打印本页
 

  巴环(9)罚〔2025〕2号
  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392
  地址:磴口县巴镇钢铁路原农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常在
  2025年2月26日,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磴口县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中发现:
  车牌号为蒙CKU578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将一根螺纹管道插入检测车辆排气筒前端的开孔内,使一部分尾气通过该管道排放。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4年7月,经营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2024年10月25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40505340252,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4日,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为蒙CKU578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将一根螺纹管道插入检测车辆排气筒前端的开孔内,使一部分尾气通过该管道排放,人为干扰检测过程且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判定标准,故认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属实。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2.2025年2月28日,对企业负责人张华和车间主任马俊峰进行询问,制作《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实存在人为干扰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3.现场调取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常在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张华、车间主任马俊峰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任命文件,证实: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是违法主体;
  4.调取车牌号蒙CKU578车辆的影像资料1份,证明蒙CKU578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人为干扰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5.现场检查照片1份,用于证明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6.调取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蒙CKU578车辆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和收费收据(2024年2月14日)1份,用于证明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为CKU578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了尾气检测费用450元的事实。
  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巴环(9)罚听告〔2025〕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 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 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应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范围内进行处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见附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计算应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一)确定罚款范围。依据《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确定对应的罚款范围。罚款范围“以下”和“以上” 均含本数。(二)确定罚款金额。依据本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已确定的罚款范围内确定罚款金额。”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序号35):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五)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内蒙古科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配合检查时态度积极端正,你公司已充分认识到错误,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在以后检测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操作等情节。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450元),合计壹拾万零肆佰伍拾(100450元)人民币。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 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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